东莞市虎门慈善会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镇社会救助制度,规范慈善救助项目,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虎门慈善会临时救助”是由东莞市虎门慈善会负责管理和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性意外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家庭经济出现重大困难的群众给予的临时性经济援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救急救难、公开公平、社会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 东莞市虎门慈善会负责统筹实施“东莞市虎门慈善会临时救助”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各社区协助做好辖区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以下四类:
(一)罹患重大疾病的本镇户籍困难人员;
(二)罹患重大疾病的在虎门居住、工作并购买社保一年以上的非本镇户籍困难群众及其在虎门未成年子女;
(三)因伤、病在部队医疗体系就诊,因治疗而确需自费购买药物、辅助器具致负担较重的困难驻本镇现役军人,及其困难的随军家属;
(四)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因火灾、溺水、触电、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家庭经济出现重大困难的本镇户籍困难人员及在虎门居住、工作并购买社保一年以上的非本镇户籍困难家庭。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临时救助:
(一)罹患重大疾病,12个月内自付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基本医疗救助、政府临时救助及接受其它社会救助后,累计2万元及以上,确实存在困难的;
(二)虎门户籍及非本镇户籍人员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因火灾、溺水、触电、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伤亡,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驻本镇现役军人或随军家属确实存在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第七条 申请对象存在以下其中一类情形的,不予以救助: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按照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临时救助。
(一)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已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第六条第(一)项扣除相应金额后,“东莞市虎门慈善会临时救助”按以下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自付医疗费用 (万元) |
2≤¥<5 |
5≤¥<10 |
10≤¥<15 |
15≤¥<20 |
¥≥20 |
救助金额 (万元) |
0.4-1 |
1-2 |
2-3 |
3-4 |
4 |
“东莞市虎门慈善会临时救助”对同一救助对象在12个月内只救助一次。
(二)突发意外事件救助
1.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因火灾、溺水、触电、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本镇户籍困难人员及非本镇户籍困难群众家庭,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受助金额不足5万元的,由“东莞市虎门慈善会临时救助”补足到5万元;受助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东莞市虎门慈善会临时救助”不再实施救助;无法获得其他社会救助的,“东莞市虎门慈善会临时救助”一次性给予5万元救助金。
2.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因火灾、溺水、触电、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身体伤害需要治疗或家庭经济出现重大困难的人员,可参照相关文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救助。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对象及申请材料:
(一)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
1.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因故无法提出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提出申请;
2.因火灾、溺水、触电、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死者近亲属提出申请;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受委托人或者监护人)到东莞市虎门慈善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虎门慈善会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据实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近亲属申请的需提供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监护人申请的需要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镇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提交社区开具的已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在虎门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在本镇纳税证明其中一项)和在本镇参保一年以上的证明,申请人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东莞市内各银行均可)。
2.申请人为非本镇户籍困难群众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交在本镇学籍证明原件;未达入学年龄的,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
3.申请人为驻本镇现役军人,需提供部队医院的诊断证明、自费用药的清单,以及所在部队开具的证明材料。
4.本镇户籍属低保家庭的,须提交《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低收入家庭的,须提交《低收入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须提交社区开具的《家庭基本情况》;非本镇户籍的须提交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加具意见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包括不共同居住的子女)。属退休人员的,须提交近6个月的退休金流水;属务工人员的,须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含工作单位、职务和工资等情况)、或工资流水、或微信流水等佐证材料;属失业、待业人员的,须提交没有就业的情况说明等佐证材料。
6.申请人(受委托人或者监护人)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书》,申请书需详细介绍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以及载明若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资料时签名和按手印,由社区经办人签名确认,并加盖社区公章。
7.因重大疾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须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医疗费用单据原件、社保结算单原件(未参保人员除外)。
申请人所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医疗费用单据原件所载明的日期距其申请之日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予接收。
对上述原件已提交到政府救助部门、社保或商保机构办理临时救助、报销、理赔的,则提交盖有收件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以及相关结算凭证。
8.因火灾、溺水、触电、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原因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交公安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东莞市虎门慈善会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
(二)社区受理救助申请后,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东莞市虎门慈善会审批;
(三)东莞市虎门慈善会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及登记,同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核查,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在东莞市虎门慈善会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交东莞市虎门慈善会评审小组(由东莞市虎门慈善会理事代表、镇公共服务办代表、会员代表、社区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代表组成)审批;
(四)评审小组每30个工作日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完成后,东莞市虎门慈善会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告救助名单,并以银行转账形式将救助金拨至申请人的账户。
第十一条 东莞市虎门慈善会建立慈善救助信息表,登记、统计慈善救助信息。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项核算,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东莞市虎门慈善会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统计、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东莞市虎门慈善会应完善监督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调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 发现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东莞市虎门慈善会联合社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金,并作为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一年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慈善救助工作人员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虎门慈善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